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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为鉴,务必加强委外作业管理!
今年5月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正式施行,新增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金属冶炼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项涉及管理方面的判定标准。
7月日,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常福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双源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飞煌工业设施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
根据常熟市“智慧应急平台”中工伤事故信息显示:023年5月1日,双源公司员工褚某在常福街道飞煌工业园进行配电房维护保养工作,打开高压柜后门时,被电弧灼伤导致上肢受到电击伤、烧伤,且褚某无高压电工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隐患,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4月21日,娄建常熟公司与双源公司签订高压部分试验分包合同,将飞煌公司配电工程项目分包给双源公司。在此过程中,娄建常熟公司未与双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隐患。
2023年4月17日,飞煌公司与娄建常熟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将飞煌公司配电工程项目分包给娄建常熟公司。在此过程中,飞煌公司未与娄建常熟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以上企业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行为,需要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求企业立即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diyi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diyi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iyi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许多事故是在外包作业中发生的,企业将各类项目(如配电工程等)发包给其他单位时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各类安全管理规定,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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